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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校行政院校学员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17-08-09】 【字号: 】 【关闭此页【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培训期间的行为,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  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一)建立班主任、学员党支部(班委会)、跟班联络员“三位一体”学员管理制度。班主任要从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既要行使管理职能,又要积极发挥学员党支部(班委会)会的作用,把学校管理和学员自我管理结合起来,以管促学,以学促管。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在学校管理部门和班主任指导下,负责学员的学习研究、党性教育和集体生活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选派优秀干部作为联络员参加主体班重点班次的跟班学习。联络员要积极协助班主任、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工作,全面了解学员学习培训情况,全程督查学风建设,对违纪学员提出处理建议。班主任、学员党支部(班委会)、跟班联络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员的管理、考评和结业鉴定工作。

(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党校、行政院校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理论学习、党性锻炼、能力提升和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结业证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三)学员表现反馈制度。党校、行政院校应及时把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反馈给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评优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学员考勤制度。自学员报到之日起开始考勤,上课、听报告、小组讨论、自学(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组织生活、定时归寝等均属考勤范围。学员实行亮牌上课班主任负责记录学员迟到、早退、请假、归寝、用餐等情况并在本班公示。

(五)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学员本人写请假条—交跟班考察员登记后交班主任同时报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反馈跟班考察员,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跟班考察员通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学员是否准假。未经同意的,一律视为旷课,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六)学员管理情况公示制度。党校、行政院校应每周对学员在校期间的出勤、请假、就餐、归寝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注重学员自律,严格落实“十个不准”

(一)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二)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学员要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会客、不接听及拨打手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离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不准带人“陪读”、公车“伴读”。 学员学习期间,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四)不准违反外出学习考察纪律。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五)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杜绝干部所在地区和单位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六)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成果。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提倡“短”、“实”、“新”,反对“长”、“空”、“假”。对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八)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不准校外食宿。

(十)不准在学习期间饮酒。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